当然,性关系的稳定性的另外一个因素也值得注意,那就是爱情。
北宋仁宗嘉佑六年(1061)刻石经,立于汴京开封国子监,共包括《易》《诗》《书》《周礼》《礼记》《春秋》《孝经》《论语》及《孟子》等九经。22马一浮:《复性书院简章》,载《马一浮全集》第四册,第44页。
然而,马一浮虽然认为六艺即是六经,但在实际阐述中,却很少用六经之名,而更多的是用六艺之名,这又是为什么呢? 我认为,这其中的原因大约有以下两个主要方面: 一是六经名称着重于单纯指《诗》《书》《礼》《乐》《易》《春秋》这六种经典,而六艺名称则既可指这六种经典,也可含有以这六种经典为代表的知识系统及学科分类之意。譬如,就经部来看,马一浮认为现有四部中所列十三经、四书等经典系列较为混乱,标准不一、义类不清,问题较多。正因此,不通六艺,不名为儒【2】,儒者以六艺为宗本【11】,马一浮所楷定的这种六艺论儒学,不仅是囊括了人类一切学术的完备知识体系和经典体系,而且是能够彰显中国传统所固有的根本文化精神、弘扬人类普遍的超越性价值的一贯之道,因而也可称之为六经之学、六艺之道。王葆玹说:刘安和董仲舒都称六艺为六种‘科,显示出当时‘艺字已有学科的含义。总的来说,马一浮在先秦诸子的起源问题上,不赞同刘歆的诸子出于王官说,认为与其信刘歆,不如信庄子【2】,主张把《庄子·天下篇》中区分道术与方术并谓方术出于道术的观点移置过来解释六艺与诸子的关系,把六艺看作道术,即强调它是完整的、圆满的根本之道,而诸子则是这个完整、圆满的六艺之道的流失或残缺,只反映了六艺之道的某些具体方面,是为一家之学一察之见,难以体现完整圆满的六艺之道。
如敦煌文献《唐永徽职员令残卷》中记载:学生不仅要通大经、中经、小经,还皆兼《孝经》《论语》【17】。在马一浮看来,《论语》《孝经》虽不在狭义的六艺之列,但因为它们都是孔子直接根据六艺大旨进行言说创作的,所以它们能深刻地体现六艺之道的精神。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转型之后,则是秦汉以后的家族皇权社会。
山东为郡姓,王、崔、卢、李、郑为大。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父子相隐、君臣相讳与即行报官——儒家亲亲相隐观念刍议》,《人文杂志》2009年第5期,第52-58页。[11]许慎:《说文解字·宀部》,第150页。
综上,大致可以得出家的最宽泛的一般涵义。有人担心这样的一视同仁的博爱究竟还是不是儒家的仁爱,是不是混同于墨家的兼爱了。
总之,一些儒者呼吁回归中国传统家庭,以为这是中国文化区别于并且优越于西方文化之处,这其实是夸大了家庭的中西之异,遮蔽了中西家庭形态的古今之变。诸侯立家,则卿于家为大宗,对诸侯则为小宗。第二次社会大转型(近代以来)导致帝国时代的家族解体,最小的核心家庭成为社会基元,乃至于家庭不再是社会基元(详下)。[22]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见观堂集林·史林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53-454页。
近年来,中国学术界出现了一股回归家庭的思潮,一些儒者呼吁重建中国传统家庭,以为这是中国文化区别于并且优越于西方文化之处,以此作为抗衡西方的法器、解决诸多现代社会问题的法门。举个通俗的例子,在前现代社会,一个家庭只有一票,而且由家长决定投给谁。1. 合法稳定的性爱关系 首先必须承认,默多克所列举的第一条,即性需求的满足,确实是组建家庭的必要条件。但他又说,魏晋以降,渐复庙制……唐世贵臣皆有庙,及五代荡析……庙制遂绝[34],这是并不确切的,其实,所谓‘魏晋以降渐复庙制之‘庙,已经不是宗族王权时代的宗庙,而是家族皇权时代的祠堂,祠堂成为家族(而非宗族)的象征,这种现象至今仍有孑遗[35]。
唯有建立在个体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上,它们才成为现代性的价值观[53]。这是因为现代家庭并非古代的家族或宗族之间的合作形式,而是男女个人之间的合作形式,这种合作关系的前提恰恰是作为个体的男女双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24]。[37]参见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其影响》,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十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71页。
司马光说,先王之制,自天子至官师皆有庙……及秦,非笑圣人,荡灭典礼,务尊君卑臣,于是天子之外,无敢营宗庙者。(三)礼与家庭伦理 以上讨论表明,根据仁的博爱精神和义的正义原则,那么,礼,即社会规范与制度,恰恰需要随着生活方式的转变而加以损益。现代家庭这种合作形式的特殊性是:这是作为个体的男女之间的与性爱相联系的合作关系。而在现代社会,夫妻双方各有一票,而且投给谁也不必一致。成熟的现代企业形态是股份公司制,意味着所有权的社会化,即事实上并不仅仅属于一个家族或家庭。这种转变的象征就是宗即宗庙制度的变革:王权封建时代的各级宗族,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33]。
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决定了不可能有真正的宗族家庭或家族家庭,而只能是核心家庭。在中国历史上,宗族家庭形态与王权封建制度相匹配,家族家庭形态与皇权帝国制度相匹配。
但婚姻家庭无疑有助于维持性关系的稳定性。而按孔子的思想即礼有损益[46],包括家在内的一切社会制度规范都是历史地变动的。
因此,夫妻双方各自的经济行为不能代表对方的经济行为,例如,双方不能代表对方去求职和任职,各自获得的报酬并不包含对方的报酬,等等。宗族时代的家庭形态在家族时代就是不适宜、从而就是不正义的了,家族时代的家庭形态在现代也是不适宜、从而不正义的了。
在这种宗族家庭的基础上,以姬姓宗族为核心,整个社会建立起了大宗套小宗、家–国–天下同构的天下政治秩序,此即所谓封建。这种思维方式貌似坚持了儒家立场,却根本上背离了儒学原理。[21] 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第二编第一章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单亲家庭其实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异家庭。
财产问题也是需要加以讨论澄清的(详下)。这种大家族家庭,经唐宋变革[37],从宋代开始逐渐走向解体,这根本上是由于中国社会内生现代性的发生,兹不赘述。
而在现代社会,夫妻双方各自具有其独立的政治人格,即公民人格。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所谓家族企业,其实是一种不成熟的、带有前现代性质的企业形态。
然而如今依然存在着一些现象,小至吃饭时妇女不能上桌,大至女人需要男人来安顿,如此等等,一些儒者对此大加赞赏,其实不过是前现代的家族家庭之礼的残留或其卷土重来,都是必须加以警惕、予以批判的东西。事实上,人们也不难从西方文献中找出大量相反的材料。
例如北魏末年形成的门阀家族集团关陇集团,成为西魏、北周、隋、唐四朝政权的统治基础。最明显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前现代社会的一个宗族或家族,不论其家庭成员多寡,只具有一个政治人格。秦汉以来进入帝国时代,家族家庭之所以不应再称为宗族,而应称家族,是因为两者之间有本质区别。[47]《孟子·梁惠王上》,《十三经注疏》,第2665页。
简言之,家庭的存在及其观念其实是中西共通的、人类社会普遍的现象。儒家的适宜性原则同样适用于家庭这样的制度,或者说,家庭形态的历史转换正是儒家适宜性原则的一种典型体现。
与此同时,皇室家族与其他大家族之间存在着紧张与冲突,例如唐太宗李世民重修《氏族志》就是对大家族势力的打压。如果想在儒学视野中理解和解释家庭形态的历史变迁,首先必须重新认识儒学本身,即严格区分儒学的基本原理和儒学的历史形态。
其他诸多因素未必是家庭概念的必要条件(详下)。这是默多克核心家庭概念内涵没有涉及的情感因素。